航班延誤險豈能成為套路險
發布時間:2023-10-28 18:57:15 信息來源: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 作者:李英鋒
近日,不少消費者反映在平臺購買航班延誤險后,如發生航班延誤,平臺只賠付幾張代金券,且設置使用期限。盡管并不認同這種賠付方式,但考慮到維權成本太大,多數人不會主動向平臺主張權利,只能自認倒霉。(據10月26日《法治日報》報道)
航班延誤讓消費者堵心,部分航班延誤險產品則讓消費者更加堵心;蛟S,有些遭遇航班延誤的消費者起初會暗自慶幸購買了航班延誤險,還期待能在一定程度上彌補自己的延誤損失。殊不知,有些航班延誤險產品的責任盡頭竟然只是幾張限定期限、限定消費方向且不能疊加使用的代金券。代金券理賠與現金理賠的效果相去甚遠,大大限制了消費者對理賠權益的使用范圍,消費者的理賠權益嚴重縮水。
實際上,部分平臺帶有明顯隱瞞、誤導嫌疑的操作,一開始就為航班延誤險的代金券理賠方式做好了鋪墊、創造了條件。相關訂票平臺在搭售航班延誤險時,并未在最初付款頁面顯示具體賠付標準和內容。消費者只有進一步點擊航班延誤險說明和相關規則后,才能看到賠付標準。一些航班延誤險的投保須知條款和字數往往較多,消費者很難細看理賠方式等相關內容。訂票平臺又未對代金券理賠等容易引發消費者誤解的內容作出顯著提示、重點說明,消費者很容易在誤解狀態下稀里糊涂地下單。
《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訂票平臺和保險公司未就航班延誤險的理賠方式向消費者盡到顯著提示、明確說明、提前告知義務,背離了全面、真實、準確宣傳的法律責任,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退一步講,即便訂票平臺或保險公司履行了顯著提示或說明、告知義務,因為代金券理賠明顯限制壓縮了消費者的理賠權益,減輕了平臺或保險公司的責任,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具有霸王條款的性質,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航班延誤險只賠代金券是對消費者權益的“延誤”。對于這種行為,有關部門有必要以問題為導向開展專項治理,進一步完善航班延誤險等險種的管理規則,建立長效監督機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針對核查屬實的問題線索,以合同示范文本引導、約談、立案查處、責令整改、曝光警示、信用懲戒等方式進行干預,倒逼訂票平臺、保險企業增強自律意識,規范營銷行為,履行合規宣傳、顯著提示等法律義務,保障合同內容公平合理,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消費者也應針對霸王條款、誤導宣傳、代金券理賠等侵權行為增強維權意識,積極維權,向訂票平臺或保險企業傳遞反制監督壓力。(李英鋒)